這篇文章,不會討論同志結婚是否會帶來性解放或道德敗壞,也不會討論是否該教育小孩”如何探索自己的性傾向”或是”如何進行性行為”,更不會討論是否該允許男同性戀者使用女廁。因為我認為,任何有良心有理性的人,不管他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都不會認為多人雜交、近親相姦、或是和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合理的,是應該被鼓勵的。任何關心兒童福利的人士,也不可能會同意,要鼓勵小孩"探索自己的身體"以致他們過早的發生性行為。至於讓男同性戀者使用女廁?由於沒有任何簡單有效的方法能從外觀上辨認真正的男同志或是意圖對女性不軌的男人,這種會增加女性被性侵風險的法案,我認為100%不可能通過。
所以,我只會就[同性婚姻]這個議題進行探討,並表達我個人,作為一個普通的妻子和母親,為什麼要反對同性婚姻。
各位中華民國的國民,各位生活在台灣島上的人們,你們知道,立法院已經一讀通過,最快在明年,就要讓同志結婚合法化,允許同性父母領養小孩,而且要把身分證上的父母欄取消,改稱"家長一’家長二"了嗎?
你們不知道對不對?就算知道了,也會說:"那又有甚麼大不了?他們是真~愛~啊!我們怎麼能夠阻止兩個相愛的人在一起呢?明明相愛卻被一直反對,他們好~可~憐~"
說這句話的人,多半看過一些同志電影或電視劇,例如:斷背山、喜宴、模仿遊戲,等等。劇中的同志,或多或少因為自己的性向,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或迫害,這劇情激發觀眾深深的同情,因而認為同志們就是一群受到不公待遇的可憐人,社會上的其他人,都應該尊重他們,給他們任何想要的權益,認為這樣才是公平正義。膽敢反對的,就是守舊、不包容、歧視弱勢,是應該被時代摒棄的老頑固。
同情同志運動的人,你們忽略了,上述那些電影時空背景多半是數十年前,的確當時同志們是不被社會認同的,是受到一些歧視的。但是,請你們張開眼睛仔細看看我們現處的社會,在你生活的周遭,有哪一個同志因為自己的性向而受到法律上的歧視或打壓嗎?現在的同志,走在路上,愛牽手就牽手,愛擁抱就擁抱,愛和誰住就和誰住,有哪一條法律阻止他們了嗎?他們有像希斯萊傑一樣被圍毆,像圖靈博士一樣被注射賀爾蒙了嗎?而且,他們早~就~大大方方地住在一起了!
現在只要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只要不作奸犯科,法律就保障了他/她的生存權(包括被醫療權)、受教權、工作權、居住權、政治參與權(包括投票權)、言論自由(包括集會遊行的自由),等等。這些權益對任何人都是一視同仁,絕不因他/她的性向、宗教信仰、身分地位高低而有所不同。在現在的台灣社會,說同志族群是一群受到歧視的弱勢團體,是要貽笑大方的。
既然沒有被歧視,那麼同志們到底在爭甚麼?
網路上有些很可憐的故事,一些相伴很久的同志伴侶,在伴侶生病時,因為沒有辦法幫伴侶簽手術同意書而心急如焚,在伴侶病危時,沒有辦法為伴侶簽放棄急救同意書,使伴侶進入較舒適的安寧照顧,而被關在加護病房,又因為沒有家屬身分,無法進入探視,因而無法在伴侶死前見最後一面。甚至伴侶死後,因為房子在伴侶名下,活著的人因為沒有配偶身分無法繼承遺產,因而被趕出居住多年的房子。這些事例,讓同志朋友們感到委屈和不公,也讓一些異性戀網友們,發出深深的同情:「為什麼相愛了數十年的人,不能給他們配偶的名份?」他們說。
憂傷的同志朋友啊,你們所不知道的是,你們所要求的,其實法律早就已經給你們了。
民法第1122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以上兩條民法寫得很清楚,只要是同居在一起的人,在法律上,都已經被視為家屬,所以同性戀者宣稱在醫院遭受到的困難,事實上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了。該簽名的,該探視的,你們都可以用家屬的名義來做了。而遺產繼承,事實上也可以由當事人在過世前以預立遺囑的方式解決,完全不需要改變現有法律。
既然你們想要的、需要的,都已經得到了,為什麼你們會想要進入婚姻呢?
某些搞不清楚狀況的法律人士說:婚姻是兩個人宣誓要彼此陪伴,對任何人的心理健康都有好處,所以我們不應該禁止任何人進入婚姻。
我要告訴你們,兩個愛人彼此陪伴的狀態叫同居,同居,同居!(很重要所以說三次)而且,同居是不管異性戀還是同性戀,都已經在做的事情!
容許我以一個已婚婦人的身分告訴你們甚麼叫做婚姻,而且我敢說,一旦知道婚姻的真相,起碼有一半以上的同性戀者不會想要進入婚姻。
所謂婚姻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繁衍養育下一代而產生的契約關係。該契約中有幾項義務和責任必須做到,才能享有法律保障的一些權益。
我在結婚的那一刻,就必須發誓,我要盡可能和我的丈夫住在同一個屋簷下,我不可以和我的丈夫以外的任何人發生性行為;我的財產,必須和我的丈夫共有,如果他因為甚麼事情而負債,我必須拿我的財產去幫他還債,除非我們離婚。當然,基於男女平等的原則,我的丈夫也向我立下同樣的誓言。然後在台灣社會裡,還有一項約定俗成的文化,就是一旦兩人結婚,雙方都要盡力和對方的原生家庭維持良好關係。這些義務和責任的訂定,都是為了要讓下一代順利成長,而在人類漫長的歷史中演變出來的結果。(它們形成的原因我會在下一篇文章中詳加說明,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
同志朋友們,請你們想清楚,你們是真心願意發誓一輩子只和現在的伴侶住在一起,不管兩人發生多少摩擦,都要盡力維持不分開,並且只和對方發生性行為嗎?將來對方變老變醜了,或是你只是單純厭倦了,你還不能隨便換性伴侶,你必須上法院去訴請離婚,在離婚生效之前,如果你已經和下一個對象發生性關係,那麼你的伴侶就有權抓姦,並以此做為呈堂證據向你要求賠償。你願意犧牲現在的性愛自由嗎?
還有,你願意犧牲財產自由,萬一你的伴侶有大筆支出或負債(例如車禍必須賠償或是投資失利),你也願意毫無保留的用自己的財產來幫他支付嗎?
最後,你願意和對方的原生家庭保持良好關係嗎?或是你的伴侶也願意和你的原生家庭保持良好關係嗎?即使你們的原生家庭不支持你們在一起,也對你們表示過失望或憤怒,甚至回去和他們吃個年夜飯都很痛苦。這種狀況下,你能期待他們為你們的婚姻祝福嗎?
請你們仔細思考過這些以後,再回答我,到底你們要不要婚姻?婚姻這檔事,值不值得花這麼大力氣上街爭取?你們現在爭取婚姻,到底是不是真心的想和你現在的伴侶廝守一輩子,還是為了一時的自我滿足?
說真的,如果不是為了生孩子,還是不要淌婚姻這趟渾水,趕緊收拾收拾,回家去過你們的兩人世界吧!
話說回來,既然婚姻對同志其實沒有甚麼益處,那我們這些異性戀者就讓他們自己去掉坑好了,為什麼又要站出來反對呢?
很簡單,因為承認同性婚姻這件事,確確實實的影響我的權益,傷害了我的尊嚴。
一旦承認同性婚姻並允許他們領養小孩,因為”尊重”他們的緣故,全國的身分證父母欄都要取消,改成"家長一、家長二"。不只這樣,從民法第972條到第1116-2條,所有提到夫妻、父母、祖父母的條文都必須修改。在法律上,我不再是我小孩的母親,而是[家長]。
民法第1124條: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如上所述,[家長]這個名詞,只能代表我是家中較年長的人,完全無法表達[母親]一詞所代表的意義。我懷胎九月時以自己的血肉餵養胎兒,孩子出生後以自己血液所化成的母乳餵養嬰兒,至少一年無法有一夜好眠,孩子稍大後,又必須在他們的飲食、健康、生活自理、各種知識學習、人格培養,等等各方面的事情上投注無數心力。[家長]一詞完全無法表達我以[母親]身分所付出的生命代價。同樣的,我的丈夫以[父親]身分,為孩子付出的愛心、陪伴、引導,努力工作賺取小孩生活所需,還有在孩子心中立下男子漢的典範,他所付出的一切同樣也不是[家長]一詞所能表達的。
不能被稱為[父親、母親],等於完全忽視我們在這個職位上以男性和女性身分付出的生命和心血,是對我們人格的侮辱。
回顧我們的上一代,我們的父母在資源匱乏的年代,需要更加努力才能養大我們,難道以後我們就不能尊稱他們一聲[祖父母],而要稱他們[祖家長]嗎?
同志婚姻對家庭倫理的破壞還有一項:親屬稱謂的混淆。
在台灣的中華文化中,有一項特點就是非常重視家族關係,我們會以輩分和性別來區分對親人的稱謂。例如:父母對子女的配偶,會依照性別不同,稱呼他們為媳婦和女婿,我們對哥哥的配偶,會稱呼大嫂,對母親娘家的長輩,會稱呼舅舅或姨母。而他們在家族中扮演的角色,和我們本身的關係,也會因為稱謂而有所不同。例如,我們對稱為大嫂的人,不論她是否比自己年長,總是多了幾分敬意;而在喜宴中坐在主桌的,除了新人的父母,一定是舅舅而非伯父。
稱謂,在華人家庭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它不只是一個名稱,更代表了禮節,也形塑了我們為人處世的基本標準。
男同志朋友們,請回答我,你的父母該如何稱呼與你結婚的同性伴侶?他們能稱他為媳婦嗎?你的兄弟姊妹能稱他為大嫂或弟妹嗎?他們的小孩,能稱呼他為伯母或嬸嬸嗎?女同志朋友們,妳的父母和兄弟姊妹又該如何稱呼與妳結婚的同性伴侶?能稱呼女婿、姊夫、或是妹夫嗎?
如果你不知道該如何回答這問題,那你又如何忍心要把你的父母家人放置在如此尷尬的情境呢?又為了甚麼,我們這些辛辛苦苦養育孩子的父母,和以前養育過我們的祖父母,要為了你所謂的結婚權益(事實上根本不是權益),而感覺不被尊重,甚至被羞辱呢?
最後,我要再重複一次,婚姻不是甚麼人權,不是甚麼浪漫的愛情產物,而是人類在演化過程中,為了繁衍下一代而產生的契約關係!其中包含的責任與義務,既不符合同志的需求,也不是同志真正想要的!同志真正想要的,只不過是以通過這個法案,而感到被社會重視的那種自我滿足罷了。
現在在立法院裡審查這項法案的立委先生女士們,請你們想清楚,各種人口調查都顯示: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同志族群只佔了2~5%,其中包含了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和不確定自己是不是異性戀的人。也就是說,台灣至少有百分之九十幾的人,是確定自己是異性戀的。在這不到5%的泛同志族群裡,也並不是所有人都真正想結婚。因此,你們如果強行通過這法案,受益的人民絕對不到5%(事實上也根本不是真正受益),這對增加民眾支持度幾乎沒有效益。相對的,在不久前由媒體所做的民調中,明確表示反對同性婚姻法案的民眾有37%。你們若無視這37%的民意,保證你們會失去他們的選票。我們會在這裡,一個一個的紀錄是誰在這個法案投下贊成票,然後在下一次立委選舉時,不斷的提醒全國選民,是哪些立委,忽視了我們的聲音,踐踏了全國父母的尊嚴,破壞了已經很脆弱的家庭倫理,做出這種既不利於民生,還要讓整個社會負擔起更多風險的選擇。
請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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